问:我于去年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主要用于做生意。当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11月10日,债权人张某把对我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权利转让给梁某,并通知了我。我在2015年1月1日向梁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了该笔债务的本金及利息。还完钱后,我多次要求张某、梁某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但都未果。请问我如何要求二人协理办理该押登记解除手续?
答: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名下的房屋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解除手续。由于债权已转让,这也需要债权受让人梁某的协助。对于此纠纷,你可以与张某、梁某先行协商,请求二人协助。如果他们不协助,你可以把二人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协助你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解除,法院将会作出裁判,责令其在限期限履行协助义务。到时如果还不履行裁判义务,则法院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重者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