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855-8238858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电话:0855-8238858
手机:13908550365 刘先生
E-MAIL:thlssws@126.com
网址:http://www.thlssws.com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14号外贸大楼三层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债权债务 >> 详细信息

债权含义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2113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上一篇: 债权债务人
下一篇: “借支”不等同于“借”
凯里律师 黔东南凯里律师事务所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855-8238858、8258785  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14号外贸大楼三层  邮编: 556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黔ICP备2022006168号,公安备案号: 52260102556360网站管理:15085241191(小潘)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黔东南律师事务所|在线服务凯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凯里律师|咨询黔东南律师|咨询
收缩
  • QQ咨询

  • 电话咨询

  • 0855-8238858